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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2民初9号案代理意见

2020-08-31 经办案例 乐清专业律师网

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事实与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41230日,郑xx向陈xx、王xx借款120万元的的借条予以确认借款事实。

二、2015317日,郑xx再次向王xx出具120万元的借款合同,确认借款事实,原借条被郑xx收回。该借款合同清楚载明了120万元借款的构成与由来。60万元为借款,另60万元为投资款转借款,合计120万元。

三、2019924日,王xx向郑xx催讨120万元借款,郑xx也是认可借款事实的。假如借款借只有867000元,而且还归还了173000元,借款就只剩下694000元,与王xx催讨的借款差额多达506000元,正常的反应应该是借款没有120万元,只有867000元,还归还了173000元,欠款只要694000元了。

四、20191021日,王xx再次向郑xx催讨120万元借款,郑xx也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的,而且在通话录音中自认收到陈xx给他的借款30万元,加上原告转账的867000元,与借款载明的合同120万元是能够相互印证的。如果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借款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一般也只会说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延期还款,对借款金额和事实不会提出异议,但是一般也不再把借款的事实和经过再叙述一遍,因为这不符合我们的交流的表达习惯,借款人不会说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借款多少,因为借款的事实双方都清楚,根本就不需要借款人再次陈述。

五、从郑xx给王xx打款的记录与王xx借款给郑xx的交易记录对比来看,这些款款项认为是还款也是不合常理的。

(1)2014923日,被告郑xx诉称还款48000元的当日还向王xx借款20000元。

(2)  2014年104日、1016日被告郑xx诉称还款30000元、20000元,当月的108日、1029日又向王xx借款10000元、20000元。

(3)  2014年1112日,被告郑xx诉称还款70000元,次日(20141113日)还向王xx借款35000

(4) 2014年1210日,被告诉称还款5000元,20141213日又向王xx借款5000元.

如果郑xx有提前还款的能力就不会在还款的当日就向王xx借款。

六、郑xx向王xx、陈xx最早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141230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20万元,而郑xx向王xx转账的最晚时间是20141210日,要早于出具借条的时间,如果存在提前还款,出具借条的时候就会扣减已归还金额。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周鹏飞律师

                  0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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