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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转账备注“借款”是否能够认定借款事实

2024-01-07 借贷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情侣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转款,转账时单方备注“借款”,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故在审查情侣之间的债务纠纷时,应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应包含资金的实际交付及借款合意,二者缺一不可。备注信息系转账时填写,属于转账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在没有收款方对款项确认为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仅以银行转账记录和备注信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所述,对于转账备注“借款 ”能否认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转账凭证上的备注、双方的意思表示、转账行为的背景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单纯的转账备注(特别是“借款”)并不能直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必须结合借贷双方的实际行为和意图来确定。同时,当事人需要承担起充分的举证责任。转款记录中备注为借款,这只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借款合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包括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条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也会要求款项接收方对案涉转账作出合理解释或举证证明其用途,对涉案款项的性质进行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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