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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交通事故理理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2020-04-02 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主要是指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概括而言就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胎儿的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更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出生是指完全脱离母体、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而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后仍然还是要面临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宝继承办理。那么,如果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妻子处于怀孕期间,在诉讼过程中,胎儿还没有出生,是否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呢?实践中是可以的,为了避免胎儿出生后的再次主张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母亲保管;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根据被扶养人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被扶养人为不满18周岁,且不属于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18~60周岁之间的人,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比如被扶养人61周岁,就计算19年;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在202011日以前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如果被扶养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与死亡、伤残赔偿金一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其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予以计算。乐清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在202011日以后,温州地区(包括乐清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统一按照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附:法律规定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本纪要自202011日起施行。本纪要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纪要。本纪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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