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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交融辩护逮捕后重获自由

2021-01-03 经办案例 乐清专业律师网

案情简介

2015109日下午,张某甲、杨某因缺乏资金、为赎回之前抵押车辆,预谋租车抵押借款。俩人到乐清市北白象镇被害人张某乙的车辆租赁公司,以使用为由租得一辆轿车,后将车辆抵押给李某,得款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7万元。张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11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8日被取保候审,201625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犯诈骗罪,于201668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68日,张某甲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逮捕。

周鹏飞律师作为张某甲的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已经找回并返还受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并取得了受害人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酌情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母亲患了肺癌,被告人为了给母亲治病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向亲朋好友筹措医疗费用,负债累累。巨大的生活压力让被告人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又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这段时间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今后也绝不会再犯。被告人妻子失业在家,又有两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原本就因给母亲治病,负债累累,被羁押后使得这个贫苦的家庭更加窘迫。本案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实际效果看,让被告人有条件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

判决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某甲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律师庭审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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