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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多支付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2024-02-20 借贷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合法的利息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多支付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关于被告先前多支付的利息能否抵扣本案本金及抵扣金额。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借贷双方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出借人应予返还,且不以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提出反诉为判断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视为无息借款借款利息需要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标准。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那么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利率和计息方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条中应当明确注明“无利息”。借条应当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在书写借条时,要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例如,尽量避免使用“大约”、“大概”等词语来描述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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