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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为由暂缓出具离职证明?

2024-03-26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职场中,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而离职证明作为员工离开公司时的重要文件,其及时出具对于员工的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出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会向原单位提出请求,原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然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些公司可能会考虑暂缓出具离职证明。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即使存在劳动争议,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出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或双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不能成为公司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三、离职证明的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四项内容。如果离职证明中包含了法定内容以外的其他信息,且这些信息对员工再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员工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四、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无法及时找到新工作等,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公司延误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法院会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性质、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过错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离职证明是员工再就业的关键证明文件,缺少该证明文件会增加新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因此,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暂缓或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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